English
用户名 密码
 
 
 
 
 
 
 
 
 
 
 
联系我们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邮编:116000
电话:13164582777、0411-66857887
传真:
邮箱:2402536024@qq.com
工伤+侵权,都赔还是补充赔?  

案例简介:

孙某于2012年5月到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2014年9月,孙某在下班途中被一辆车撞伤,经诊断为:左侧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住院35天。孙某提交的医院出具的出院病情证明书上载明:“出院医嘱及建议:全休三月。”孙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500元。2015年3月6月,孙某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6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孙某评定为伤残8级。因孙某于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故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医疗期间的工资、伤残鉴定费等。

仲裁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对上述仲裁请求不予处理。同时裁决公司支付孙某护理费、停工医疗期间的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工伤和侵权发生竞合,受害人是可以主张双重赔付的,但医疗费用除外。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邮编:116000 电话:13164582777、0411-66857887
传真: 邮箱:2402536024@qq.com
2009 版权所有 大连非诉律师网 辽ICP备15000614号-2 技术支持:大连新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