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某是某幼儿园的厨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2000元。2016年9月,张某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幼儿园在7月和8月两个月暑假期间,以停工为由,每月只发放300余元。张某认为停工原因不在己方,要求正常发放其工资。幼儿园认为暑假期间张某没有提供劳动,所以无需支付工资。
律师解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此案例中,虽然该单位处于暑假停工状态,但该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不影响劳动者依法获得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