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黄某在一家制衣有限公司上班,已经工作两年。去年公司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度。黄某由于去年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年终被公司通知不用来上班了,也没有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黄某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实,劳动者“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因为末位总是客观存在的,每次考核,总会有人居于末位,考核不合格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就主张其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到,即使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