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接受陈某委托,于2015年7月15日到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劳动仲裁已开庭审理。
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6月3日,被申请人将黄浦路营业厅的全部柜台撤走,未能继续为申请人提供劳动条件,因此申请人向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请求支付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6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9月至12月拖欠的劳动报酬;3、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现已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