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于2015年5月25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参加王某与单位关于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等事项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开庭庭审,2015年6月24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2010年8月到被告单位工作,由于被告的原因,被告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现原告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