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被公司辞退申请劳动仲裁一案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5年9月18日
案件进程:已完结
案件结果:双方当庭达成和解,不再追诉。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于2011年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被申请人单方改变申请人工作形式,从而导致申请人身体不适,申请人遵循医嘱休病假。被申请人在并未与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委托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李鸿杰律师代为申请仲裁,请求: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522元;二、请求支付2014年7月28日-2015年7月27日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713元;三、请求支付申请人2014年度、2015年度未休年假工资1219元。
在案件受理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不再追溯”为由,提出撤回仲裁申请。高新区仲裁委决定准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