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M(男)与N(女)是夫妻,L为二人的三儿子。2003年,老两口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向L借款,并出具一张《借条》:今向L借到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伍千圆整,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息···承诺在收到L书面要求归还借款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还款,如无力归还,则建好后的房屋的所有权归L所有。之后,L以M的名义分两次汇入旧村改造办公室1365000元。后来,L以欠案外人R借款为由,将自己和父母之间的债权转让给R。R向M和N邮寄了《催款通知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但M、N没有签收。于是,R起诉M和N,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L与M、N之间的借款真实,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L尚欠R借款,双方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R已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协议对M、N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M和N应向R还款。
二审法院认为:向M、N邮寄《催款通知单》和《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详情单上没有写明寄送的材料名称,M、N也否认曾收到,不能确认债权转让已经通知M和N。另外,老两口年过八旬,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顾,L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明知父母没有偿付能力,却对父母的借款提出诸多苛刻的要求,L的相关行为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因此,法院认定债权转让不成立,R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L如果要求父母还款,建议采取其他妥善的方式解决。
律师分析:
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小很多,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司法实践中,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可能会大胆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正如法院的观点,法庭并不是单纯的诉讼的竞技场,血脉亲情不应被浮华的物质利益所玷污和取代。